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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定
2016-05-30 12:25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定: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学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定量办法和定性办法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无故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认定程序

1、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科长、各年级辅导员、各班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小组。学生代表的人数不少于本班人数的10%,同时需要兼顾男女生比例平衡,每个宿舍至少有一名同学参加班级认定小组。并将评议小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3、各班提交家庭困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生活习惯,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的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一班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在没有任何异议后,审核通过。

5、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张榜公布的方式在全院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师生没有任何异议后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完成。

 

四:认定名额分配

1、学生科将本院获得的助学金名额按12:1的比例分配,确定一等、二等、三等的总名额。

2、把名额按班级所占全院总人数比例分配,确定各班助学金的分配总名额。

3、将每个班级所分配到的名额以1:2:1的比例分配,确定各班一、二、三等助学金名额。

4、每个班按照所分配的各个级别的名额,以第一步中所确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档次的高低,以此分配,确定具体名单。

5、学生科将所确定的各个班级各等级的助学金名单上报学院领导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通过。

6、将助学金名单及等级以张榜公示的方式在全院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师生无异议后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完成。

 

 

五:认定标准

1、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须之外的消费。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同期九江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救济者;

2)父母或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3)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以种田为主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5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并患有重大疾病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2)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5、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的;

2)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的;

4)主动要求入住一类一等公寓的;

5)月伙食消费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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