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创新、全面发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后,按符合评选范围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升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位于10%之后,但均位于30%前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位于30%之后,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并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九江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全额发放奖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