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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6-05-30 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资助比例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10%5%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以班主任为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构成的班级助学金评议小组;年级(专业)负责人为组长的年级评议小组以及二级学院领导任组长的学院助学金评议领导小组。分级评议公示,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按月或按学期直接存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级学院组建国家助学金监督小组,以学生为主体,定期通过日常消费、食堂消费、学费缴费等情况实际了解助学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申请学生与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学习成绩、获奖证明等真实有效,能合理使用助学金,并在毕业后努力回报社会。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生的受助资格,已发放的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奢侈生活、挥霍浪费、违规违纪等行为,学校有权收回助学金。受助学年累计积欠补考(不及格)3门及以上或每学期累计旷课16节以上,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助学金回收资金按照省厅资助管理中心文件精神,退回省资助中心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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