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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2016-05-05 1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是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九江学院政法学院的隶属单位,受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上的指导。中心以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为主体、组织广大青年学生服务社会的公益性组织,是我校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基地。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无偿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援助对象和工作方式

第四条 本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

第五条 本中心以下列形式实施法律援助:

(一) 来访接待、当面解答法律问题、代拟法律文书;

(二) 网上咨询;

(三) 书面咨询;

(四) 组织流动法律队伍,义务普法,不定期为城乡居民服务;

(五) 向社区的法律服务部门派出挂职青年志愿者;

(六) 向中、小学及残疾人特教学校学生提供义务法律普及教育;

(七) 对于请求代理诉讼的案件,可以转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诉讼代理部提供免费代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成员若干名,由教师志愿者和学生志愿者组成。

第七条 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二) 召集部长会议,探讨工作思路,统筹工作计划;

(三) 对中心骨干进行考评和奖励;

第八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中心内部各项事务,向中心主任负责。成员

    第九条 我院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教师经申请备案成为中心成员及指导老师。

第十条 凡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校内本专科学生、法学双学位学生等均可自愿报名,经考核后成为中心成员。

第十一条   中心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接受中心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三)接受中心各项奖励;

(四)维护中心形象;

(五)对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接受并认真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退出后获得中心成员及学生活动证明。

第十二条   成员应负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应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中心对成员工作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档案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实践教学经费及社会捐助和有关单位赞助,我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办法由中心制定,经费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

  第五章 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中心对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成员工作业绩突出,中心应给予奖励;工作中违反章程,中心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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