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
2.不能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类型:(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2)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
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应征入伍资助对象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根据学生入伍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不同,适用不同标准,具体如下:
入伍时间 |
资助对象 |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 |
文件依据 |
2009年起 |
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
6000元/学年 |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 |
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 |
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 |
6000元/学年 |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 |
2013年8月20 日起 |
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
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8000元/学年,博士10000元/学年 |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 |
2014年7月1 日起 |
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
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
2015年起 |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 |
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 |
入伍时间 |
资助对象 |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 |
文件依据 |
2022年1月24 日起 |
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 |
本专科生12000元/学年,研究生16000元/学年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
2023年9月1 日起 |
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 |
本专科生16000元/学年,研究生20000元/学年 |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 |
2024年秋季学期起 |
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 |
本专科生20000元/学年,研究生25000元/学年 |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4〕188号) |
二、工作流程
(一)政策宣传
高校需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服兵役资助政策宣传,务必将相关政策告知应征入伍学生或家长。
(二)组织申请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选择助学贷款代偿,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申请表Ⅰ》中填报的学生银行账户信息必须是学生本人社保卡银行卡号或其它正常使用的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名称需写明开户银行支行名称等信息。
2.高校财务部门需对学生在入伍时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
3.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需核实学生信息,根据国家资助政
策规定填写学生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信息并加盖部门公章。
4.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5.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如学生在入伍时未按以上顺序准备申请材料,补交申请材料时,《申请表Ⅰ》可先在当地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而后办理学校方面审核手续。)
(三)学校审核及信息报送
1.学校审核。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并提请学校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信息报送。每年秋季学期,对已审核通过的学生资助信息,按照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审核上报。
(四)资金发放及回收
1.资金发放。高校对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发放凭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并留存备查。
2.退兵资金回收。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
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取消资格学生资助信息,高校需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审核上报。
(五)结果告知
采取发放告知书、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告知学生资助金发放情况。
三、档案管理
学校将学生《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及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资助信息汇总表、高校审核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按年度造册存档。
附件: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操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