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符合评选范围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必须在上一学年度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位居前30%,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如无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将评选名额调剂到其他的班级、年级或其他二级学院。专升本学生自升入学校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向获奖学生全额发放奖金,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