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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中心章程

日期: 2021-06-22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是九江学院法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九江学院法学院的隶属单位,由法学院法援中心实践教学及管理教师指导,是以九江学院法学院学生为主体、组织广大青年学生服务社会的学生公益性组织,是我校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基地。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深入开展学术实践和社会实践,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援助对象和工作方式

第四条 本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

第五条 本中心以下列形式实施法律援助:

(一)来访接待、当面解答法律问题、代拟法律文书;

(二)网上咨询;

(三)书面咨询;

(四)组织流动法律队伍,义务普法,不定期为城乡居民服务;

(五)向社区的法律服务部门派出挂职青年志愿者;

(六)向中、小学及残疾人特教学校学生提供义务法律普及教育;

(七)对于请求代理诉讼的案件,可以审查后由诉讼代理部提供代理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诉讼代理部、案例研究部、司法局项目组、组织策划部、外联部。

第七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均由内部民主推选后由政法学院任命;顾问委员会由中心聘请知名学者与老师组成。

第八条 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二)召集部长会议,探讨工作思路,统筹工作计划;

(三)对中心骨干进行考评和奖励;

(四)提名副主任、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的人选;

(五)根据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的提名,任命各部副部长和办公室副主任。

第九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中心内部各项事务,中心各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主任)向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中心内部联系、外部联系、文件归档、值班监督等。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部负责活动的设计、组织、宣传、现场协调、总结等。

第十二条 诉讼代理部负责代理符合本中心条件要求的案件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 案例研究部负责按照一定形式整理汇编司法局项目组的网上答疑、法律咨询及诉讼代理部经办的案件。

第十四条 司法局项目组负责在司法局安排下回答网上的法律咨询。

第十五条 外联部负责本中心与校内、校外等有关组织和各界人士的联系。

第四章成员

第十六条 凡九江学院法学院及校内其他各院系本专科生、第二学位学生等均可自愿报名,经考核后成为中心成员。

第十七条 本中心各机构成员数额基本保持稳定的数目,视情况可略有上下浮动,具体组成如下

(一)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二)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四名;

(三)组织策划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五名;

(四)诉讼代理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八名;

(五)案例研究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六名;

(六)司法局项目组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六名;

(七)外联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成员四名。

第十八条 中心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接受中心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三)接受中心各项奖励;

(四)维护中心形象;

(五)对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接受并认真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退出后获得中心成员及学生活动证明。

第十九条 成员应负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应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心对成员工作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档案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实践教学经费及社会捐助、单位赞助。

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办法由法学院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协同中心共同制定。经费管理由办公室协同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六章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心对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成员工作业绩突出,中心应给予奖励;工作中违反章程,中心应予以惩罚。

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并报法学院批准或备案。

第七章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长会议,有需要时可增加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各部依据自身情况定期召开例会,有需要时可增加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各部定期汇报工作并进行总结,每学期结束之前中心主任组织各部汇总工作报告,由办公室整理中心本学期工作总结,报政法学院实践教学及 管理老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