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援案件质量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援助中心章程,订立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中心采取追踪、调查、评价等有效措施对援助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会见笔录;
2、进行阅卷,有阅卷笔录或复制的证据材料;
3、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取得的证据材料;
4、按时出庭,有当庭发表的辩护词或意见;
5、有良好的辩护效果;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四、办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受援当事人;
2、必要的受援当事人;
3、阅卷或复印案卷材料;
4、按时出庭,发表代理意见;
5、体现代理效果;
6、有完整的卷宗备查。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询问当事人;
2、调查了解案情;
3、提供结案依据(含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
4、提供卷宗备查。
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是否遵守援助中心制度及有关该项业务的规定;
2、办案方案有无重大疏漏,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完备,法律意见是否正确、深入,具体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
3、办案是否及时,有无拖延、贻误时机的情况;
4、是否及时、真实地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援助对象。
七、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质量的评估以书面审查为主,个案调查为辅的机动方式;对受援人反映强烈的个案,法援机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八、案件质量评价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优质的法援案件,法援机构应总结扩广并酌情给予援助人员奖励;对不合格的法援案件,应限令整改,暂扣援助人员补贴,情节严重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九、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案件的质量逐一把关、逐一评价、汇总统计,以年度为限上报办案质量相关情况并向主管单位汇报。
十、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质量评价应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受援人表示满意的,应评价为合格以上等级;受援人不满意或投诉的,应调查核实后再确定等级。
十一、对相关业务部门或人民群众反映的办案质量问题,法律援助中心应予重视,待调查核实后函复反映人,以维护法援在社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