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进行集体讨论。
二、需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
1、在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
2、群体性案件或集团性犯罪案件;
3、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复杂、疑难案件。
6、其他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认为须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案件体集体讨论会议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可委派副主任召集主持。
四、集体讨论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社会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等工作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集体讨论会议应做出对案件办理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的形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六、经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按照集体讨论会议做出对案件办理指导性意见办理案件。
七、案件讨论的记录及论证结果,均应形成专门的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认可,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