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任何人不得私自收案。
二、申请人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调解或仲裁等案件,由接待人员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受援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身份证证明。
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程序:
首先,法律援助案件由接待人员统一对援助申请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援助业务范围;
2、是否应由本中心受理;
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援条件。
接待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说明或由中心人员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其次,接待人员对援助申请初步审查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四、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疑难复杂的,经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五、中心主任对申请作出复审,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正式受理申请,给予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交书面不予受理决定给申请人签收。
六、对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心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并由承办人与受援人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手续。受指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七、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凭《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委托手续,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十、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不具备受援资格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及时向中心报告,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核实的,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15日内,写出结案报告,连同完整的卷宗材料报中心归档。
十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由承办人办理终止手续: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