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培训。
第三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承担本中心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收集、反馈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履行职务时,应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享有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待遇,只享有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补助款。
第六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依法办案。法律援助志愿者不得本援助中心办理收费案件或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或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办理案件中,因未能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者经当事人投诉后,查证属实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