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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日期: 2016-05-05 作者:  点击数:[]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请示报告。

二、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主管单位请示报告。

三、需请示报告的案件范围:

1、在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问的;

2、群体性案件或集团性犯罪案件;

3、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复杂、疑难案件。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请示报告应至少于开庭5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应不迟于3日。

五、对于请示报告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等工作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案件讨论的记录及论证结果,均应形成专门的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认可,以备查。

七、如案件特殊或经集体讨论仍有争议的,应上报主管单位讨论决定。

八、对已向法律援助中心请示报告的案件,案件办理人员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九、对已向主管单位请示报告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主管单位。

十、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经请示报告过的,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