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 |
商标法 |
授课对象所属专业 |
知识产权 |
课程类型 |
专业教育课程 |
开课年级 |
大二 |
课程性质 |
必修 |
课程总学时 |
32 |
一、课程简介
《商标法》是知识产权必修的基础专业课程,它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相关课程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需要法理学等基础法学理论作为学习的基础。知识产权法有四大传统研究领域,其中之一就是商标法。商标权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焦点内容;以其为基础的商标法更是知识产权专业培养中的核心专业课之一,该门课程以“作为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的标识性智力成果”——商标及商标权为研究对象,介绍了商标权的取得、运用、丧失以及争议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当前网络电商销售日益盛行,商标成为消费者从万千商品中挑选心仪物品的“指示灯”。传统的“认牌购物”在电商环境下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商业实践的不断发展已经改变且正在改变着商标的观念和商标法的构造,互联网、创客等已经或正在改变着商标法的规制及运行模式,要顺应这种变化打破定式思维,辩证地看待问题,注重多学科的知识建构,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二、案例基本信息
1.案例名称:
案例一:恶意注册终无效,弄虚作假需担责
——“闪银案”
案例二:注册要件须合法,显著性判断再创新
——“腾讯公司QQ案”
2.对应章节:
第1章第3节 |
商标的本质 |
第2章第1节 |
商标的构成要件——显著性 |
3.课程讲次:第1讲第3次课;第2讲第1次课
三、案例教学目标
1.价值引领
从商标法的起源及发展来看,商标是商业道德的总结与体现,而商业道德是社会公德的一部分。随着商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恶意将社会事件、知名人士姓名等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为了达成囤积商标待价而沽,以便事后高价转让获取盈利或发起侵权诉讼获利的目的,趁权利人没有及时申请商标而将这些备受关注的词语进行抢注,将会使其商业化、去神圣化甚至庸俗化,与公众、民族的情感相悖,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还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兴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等情形。这些行为如果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2.逻辑联系
对实践中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多件注册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近似或者相同;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结合商标法定要件,分析这些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为法律禁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深入分析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产生原因和本质。近年来,恶意抢注商标、囤积而后倒卖商标、商标闲置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积极的方面看,这个现象反映了商标的市场价值得到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主体的商标保护意识和战略管理意识在提高。但是,从消极的方面看,以商标为买卖对象,注而不用的市场营商环境存在巨大的问题,市场诚信经营的观念差,也与商标法律制度最初的设计初衷相悖。闲置商标大量存在,以在先注册阻碍在后申请,但真正意图是用商标的主体获得注册,这进一步造成注册恐慌,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持续冲高,实际上导致恶性循环。商标法的最新修订是对这些问题的回应,针对商标抢注、囤积行为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全方位进行遏制。自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的市场营商环境、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都发生了变化。在课程内容方面要同步反映这些法治建设的突出成就和学术研究的近期新成果,使课程成为向学生传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渠道之一。
四、案例主要内容
1、闪银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3675000号闪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基金投资、金融贷款、电子转账、信用卡服务、发行有价证券、经纪、担保、信托”服务上,2015年9月7日获准注册。
2015年12月7日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成立至今,先后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共1049件商标。被申请人无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在电话沟通中明确表示其申请商标是通过商标转让牟利,而非自己使用。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唯一目的是通过高额的转让费牟取不正当利益。除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公司外,被申请人股东刘某某、傅某某还设立了多家关联公司抢注商标,其中有两家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先后在45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共1049件商标,其注册数量庞大。申请人提供的腾讯微博、新浪微博页面打印件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在“金融服务”上在先使用了闪银商标,且争议商标与闪银完全相同。鉴于“闪银”并非现有固定搭配的词语,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因此,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巧合的可能性很小。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陈述并予以举证。
综合考虑以上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商标特有表现形式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相关性的“金融服务、基金投资、金融贷款、电子转账、信用卡服务”等服务上,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实践中,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均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即属于构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
2、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支持QQ提示音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这也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经司法判决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早在1999年2月QQ诞生之初,“嘀嘀嘀嘀嘀嘀”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并获得数亿用户喜爱,而“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也变得极易被公众感知和记忆。声音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后,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QQ提示音长期大量使用,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以及国家图书馆检索的152篇文献用以证明早在1999年2月QQ诞生之初,“嘀嘀嘀嘀嘀嘀”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并获得数亿用户喜爱,而“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也变得极易被公众感知和记忆。
法院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 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并对QQ提示音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五、案例教学设计
1.案例导入
通过提问导入案例:深入分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产生原因和本质。对于非传统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再要求“可视性”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
2.教学方法
本章节的内容除了课堂讲授以外,还通过现代技术手段为学生提供在线视频资料;为了培养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在课堂上采用启发式教学,利用任务驱动法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内动力。为了增强课堂教学的德育效果,推动课程思政同新媒体新技术的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除了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外,本章节的教学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超星学习通平台支持形式多样教学活动。
3、考核评价
对本堂课课程思政要达到的效果,主要是通过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情况、从课堂内延伸到课后的社会调查分析,给予学生定性或定量的评价。
六、教学反思
结束本讲课程授课任务后,我对本次课程思政案例的教学情况进行了反思,既有优点也有不足。优点是以学生熟悉的知名商标纠纷导入案例,学生的体会更深切,理论联系实际言之有物,课堂讨论气氛活跃;通过新旧立法的比较,学生对于新法修订后所增加的条款更容易接受和领悟,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果高度地认同;通过活生生的案例,让学生对于“恶意抢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更深切的体会,对于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参与竞争,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的法律保障理解更为透彻,进而自然而然地联系到学生自身的行为,形成自觉抵制“弄虚作假”的诚信意识和创新精神,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守法,坚决抵制非法地不诚信行为。本课程是一门兼交叉性与理论性于一体的课程,属于隐性课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主要起深化以及拓展作用,在课堂教学中着重强调发挥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塑造学生的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市场竞争中各方的法律关系,着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式、职业素质以及实际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