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 |
商业秘密法 |
授课对象所属专业 |
知识产权 |
课程类型 |
专业教育课程 |
开课年级 |
大三 |
课程性质 |
选修 |
课程总学时 |
32 |
一、课程简介
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是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竞争力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市场主体保持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比较分散,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之发展,根植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共生的大背景中,各国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各自的市场规则,国与国之间经济合作与竞争加速了各国市场规则的协调与统一。商业秘密法课程既立足于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又将论题置于世界法学之林加以阐释,注重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考察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既从学术之争的视野介绍、评价有关的理论学说和做法,借鉴该论题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又进行了独立思考,形成了一些创新性观点,或对已存在的理论、观点、做法进行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证;既解释现行法条,阐述支撑该法条背后的理论,又注重分析现行法条之弊端,提出了部分立法建议或创新性制度构想;既阐述有关法学理论之重点与难点,又密切联系实际,预测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可能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课程通过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系统研究,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务问题。
二、案例基本信息
1.案例名称:
案例一:离职见人品,侵权须担责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例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
2.对应章节:
章节 |
专业知识点 |
思政元素 |
课程思政的实施路径与方式 |
第1章第5节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突出特点 |
法治思维 |
互动式讨论、案例分析 |
第7章第1节 |
竞业禁止制度 |
契约意识、职业道德 |
调查研究任务驱动法、案例教学法 |
3.课程讲次:第1次课第5讲;第7次课第1讲
三、案例教学目标
1.价值引领
就本课程选取的案例而言,课程思政元素的独特之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主动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迅速,用短短的30余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其社会影响之大为世界之最。这是值得我们骄傲与自豪的成就。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以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这标志着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我国主动寻求通过知识产权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有深刻的论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此外,我国还积极主动参与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提高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水平,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
(2)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国际竞争的出发点与归宿
经济领域是现今国际社会斗争的核心战场,却是最容易受短期利益诱惑而失守的领域。一定要从自身国情、国际形势、国家利益出发,选择最佳策略。国家利益永远是一国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3)个人发展与国家、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近年来所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和员工离职带走其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在竞争中要遵守商业规则,恪守职业道德。
2.逻辑联系
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各发达国家普遍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近年来,我国围绕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通过学习本课程培养学生与时俱进和动态的法律思维。引导学生在复杂环境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国际视野、中国立场,法治思维、使其在面对复杂的经济生活时不迷失方向。
四、案例主要内容
案例一:离职见人品,侵权须担责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技术秘密。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而后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遂提起诉讼。
案例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系生产免洗消毒洗手液原料“卡波”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某于2012至2013年在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卡波生产工艺有关技术资料从办公电脑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向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生索要到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相关设备图纸。华某先后将其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相关图纸、文件发送给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组织研究改进,后由胡某春修改了设计图纸并采购了相关设备,最终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了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技术秘密,判决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技术秘密并无不当;但侵权获利数额认定中未考虑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对于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故在确定该贡献度为50%的情况下认定有关侵权获利为600万元;考虑到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故意之显著、侵权情节之严重,故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法定最高倍数;鉴于刘某作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以侵权获利5倍计算赔偿数额,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0万元,刘某、华某、朱某良、胡某春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3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五、案例教学设计
1.案例导入
通过提问导入案例:商业秘密流失十有八九和员工离职违反保密协议有关,或者是因为员工跳槽而带走了在前单位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两起案件就是典型的代表。
2、教学方法
本章节的内容除了课堂讲授以外,还在课前组织学生进行了社会调查,分析权利人商业秘密流失的原因,梳理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为了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了分组讨论,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为了增强课堂教学的德育效果,推动课程思政同新媒体新技术的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除了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外,本章节的教学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超星学习通平台支持形式多样教学活动。
3、考核评价
对本堂课课程思政要达到的效果,主要是通过学生参与课堂谈论情况、案例分析的参与的记录进行,给予学生定性或定量的评价。
六、教学反思
结束本讲课程授课任务后,我对本次课程思政案例的教学情况进行了反思,既有优点也有不足。优点是选择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案例进行分析,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言之有物,课堂讨论气氛活跃;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学生对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有深切的体会;通过活生生的案例,让学生对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断探索,对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竞业禁止制度保障理解更为透彻,进而自然而然地联系到学生自身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自觉恪守契约精神,离职见人品,坚决抵制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结合国家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纲领性文件和立法动态,深入挖掘本课程所蕴含的思政元素;将最新的、和学生联系密切的、富有启发意义的案例融入到教学实践中,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向学生传递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等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