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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Ⅰ》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日期: 2024-07-05 作者: 牛晓鹏 点击数:[]

课程名称

刑法學Ⅰ

授课对象所属专业

法学

课程类型

专业教育课

开课年级

2023级

课程性质

必修课

课程总学时

64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刑法学教学在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培养学生专业素质的一门必修课程。通过开设《刑法学Ⅰ》课程,使法科学生深入了解和掌握刑法基础理论,为后续学习具体刑法条文打基础,让学生获取毕业之后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同時让学生认识社会行为的禁区,从内心形成良好的规范遵循意识,并真切理解作为刑法规范“底座”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这一核心价值观念。

《刑法学Ⅰ》主要由刑法概述、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构成。刑法概述是关于刑法的一般性叙述,介绍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论主要涉及犯罪认定方面的知识,主要内容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问题;刑罚论主要涉及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的问题,包括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包括刑罚权、主刑和附加刑、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等问题。在《刑法学Ⅰ》课程中加入思政元素,有助于塑造法治思维和公平正义理念,培养德法兼修的现代化法治人才。

二、案例基本信息

1.案例名称:为了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糯康犯罪集团故意杀人、运输毒品、劫持船只、绑架案

2.对应章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3.课程讲次: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案例教学目标

通过《湄公河行动》这一真实事件的刑法学分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强化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本讲内容的学习目标包含四个层面:

1.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通过湄公河行动案例,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理解刑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2.提升法律素养:引导学生运用刑法学知识分析案例,提高法律素养,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强化国家安全意识:通过湄公河行动案例,让学生认识到国家安全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4.培养国际合作精神:湄公河行动涉及跨国犯罪问题,引导学生理解国际合作在打击跨国犯罪中的重要性,培养国际合作精神。

四、案例主要内容

案例名称——糯康犯罪集团故意杀人、运输毒品、劫持船只、绑架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管辖权旗国主义保护主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糯康(音译),男,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掸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桑康·乍萨(音译),男,泰王国国籍,掸族,1951年出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依莱(音译),男,国籍不明,泰仂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扎西卡(音译),男,国籍不明,拉祜族,28岁。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扎波(音译),又名扎波古、扎波怪,男,国籍不明,拉祜族,35岁。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扎拖波(音译),男,国籍不明,拉枯族,30岁。2012年7月19日被逮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拖波犯劫持船只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渭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泰国不法军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菜、翁蔑(另案处理)、弄罗(另案处理)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早,根据糯康的授意,在桑康·乍萨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王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一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迅即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的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而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王国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被害人黄某、王某甲、邱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李某、杨某丙、文某某、王某乙、曾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12具中国船员尸体。经鉴定,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

(二)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来往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及犯罪嫌疑人翁蔑等人,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和老挝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至“三颗石”附

近,并将张某等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之后,“正鑫1号”船长钟某某被强行带走并与罗某某、冉某某一同关押。罗某某、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经于某某与被告人糯康的代表弄罗谈判,4月6日下午,弄罗将收到的赎金2500万泰铢交付给被告人依莱后,罗某某、冉某某、钟某某获释。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2012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财产。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扎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扎拖波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菜、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均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为报复中国船只、陷害中国船员,与泰国不法军人共谋策划,组织、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武装劫持“玉兴8号”和“华平号”货船并故意放置、押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捆绑控制的船员予以杀害。此外,糯康、桑康·乍萨、依莱还曾策划、组织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和“渝西3号”,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

赎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告人扎西卡积极参与武装劫持船只、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并枪杀中国船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扎西卡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述四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均无法定从轻或减

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3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二复7235027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人死刑。

五、案例教学设计

1. 导入:简要介绍湄公河惨案的背景和影响,引发学生对案件的关注和思考。

2. 分析:引导学生运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中国是否有权对此案进行管辖?如何适用保护原则?

3. 讨论:分组讨论并总结案例中体现的刑法空间效力原则和保护原则的具体运用。鼓励学生发表个人观点,展开辩论。

4. 总结:教师归纳学生的观点和讨论成果,强调刑法空间效力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本案中的重要性。

5. 拓展:引导学生结合实际,探讨类似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提高法律应用能力。

六、教学反思

通过湄公河惨案的教学案例,引导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和保护原则,不仅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法学素养,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国情怀。

在今后的教学中应进一步明确课程思政的目标,依托专业课程的知识结构,聚焦“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培养”,挖掘思政元素,法学专业知识容与课程思政元素深度融合,于情理中明辨法理,于专业中升华信仰,打造具有法学专业鲜明特色的课程思政教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