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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Ⅰ》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日期: 2024-07-05 作者: 牛晓鹏 点击数:[]

课程名称

刑法學Ⅰ

授课对象所属专业

法学

课程类型

专业教育课

开课年级

2023级

课程性质

必修课

课程总学时

64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刑法学教学在整个法学专业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培养学生专业素质的一门必修课程。通过开设《刑法学Ⅰ》课程,使法科学生深入了解和掌握刑法基础理论,为后续学习具体刑法条文打基础,让学生获取毕业之后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同時让学生认识社会行为的禁区,从内心形成良好的规范遵循意识,并真切理解作为刑法规范“底座”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这一核心价值观念。

《刑法学Ⅰ》主要由刑法概述、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构成。刑法概述是关于刑法的一般性叙述,介绍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论主要涉及犯罪认定方面的知识,主要内容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问题;刑罚论主要涉及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的问题,包括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包括刑罚权、主刑和附加刑、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等问题。在《刑法学Ⅰ》课程中加入思政元素,有助于塑造法治思维和公平正义理念,培养德法兼修的现代化法治人才。

二、案例基本信息

1.案例名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2.对应章节:第九章正当行为

3.课程讲次:第二节正当防卫

三、案例教学目标

通过昆山反杀案的分析讨论,使学生了解刑法学中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相关法律规定,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本讲内容的学习目标包含三个层面:

1.知识目标:掌握正当防卫的基础知识、掌握司法实践中成立正当防卫的基本情形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主动探究精神、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处现实生活中相关案件的实践能力

3.素质目标:提升学生的正义感和是非观;确立刑法惩恶扬善的价值担当

四、案例主要内容

案例名称: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关键词】

行凶正当防卫撤销案件

【要旨】

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基本案情】

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某酒店业务经理。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的意见和理由】

检察机关的意见与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一致,具体论证情况和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在论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刘某仅使用刀面击打于海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不确定,不宜认定为行凶。论证后认为,对行凶的认定,应当遵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为把握的标准。刘某开始阶段的推搡、踢打行为不属于“行凶”,但从持砍刀击打后,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刘某攻击行为凶狠,所持凶器可轻易致人死伤,随着事态发展,接下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难以预料,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刘某具体抱持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不确定,正是许多行凶行为的特征,而不是认定的障碍。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行凶”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行凶”。

第二,关于刘某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问题。在论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属于正在进行。论证后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此时作不间断的追击也符合防卫的需要。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刘某从汽车旁边跑开后,于海明也未再追击。因此,在于海明抢得砍刀顺势反击时,刘某既未放弃攻击行为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第三,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在论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于海明本人所受损伤较小,但防卫行为却造成了刘某死亡的后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论证后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认为“于海明与刘某的伤情对比不相适应”的意见,只注意到了实害行为而忽视了危险行为,这种意见实际上是要求防卫人应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也不适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依法成立范围,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在刘某的行为因具有危险性而属于“行凶”的前提下,于海明采取防卫行为致其死亡,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本人是否受伤或伤情轻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影响。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决定依法撤销案件的意见,完全正确。

五、案例教学设计

1. 案例引入:教师简要介绍昆山反杀案的背景和基本案情,引导学生思考本案的争议焦点:于海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认为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另一组认为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要求学生结合刑法学相关知识,分析各自观点的理由。

3. 观点陈述:各小组派代表阐述本组观点,并与其他小组进行辩论。教师在学生发言过程中适时引导,确保讨论围绕案件关键问题展开。

4. 教师总结:教师在听取学生观点后,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帮助学生理清思路,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5. 拓展延伸:引导学生思考昆山反杀案对于社会公正、法治观念的影响,以及公民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教学反思

昆山反杀案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在案例教学中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正当防卫的核心价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

在今后的教学中应进一步明确课程思政的目标,依托专业课程的知识结构,聚焦“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培养”,挖掘思政元素,法学专业知识容与课程思政元素深度融合,于情理中明辨法理,于专业中升华信仰,打造具有法学专业鲜明特色的课程思政教学体系。